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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仲裁2017年案例一:社保折现无效解除合同仍需支付补偿
作者:新汕人才网 来源:汕尾人才网 日期:2019-11-29 浏览

案例:张某系外地农民工,于2014年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张某不要求餐饮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张某,张某自行承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法律后果等。2016年7月,张某以餐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认为,张某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还要经济补偿,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审理认为,双方所订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经仲裁委调解,张某将社保补偿返还公司,公司为张某补缴社保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评析:依法缴纳社保义务不可规避餐饮公司与张某签订《社保补偿协议》,张某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存在张某无法获得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最终损害的是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虽然张某有违“诚信”原则,但因上述协议不具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未履行代扣代缴社保费的法定义务,故在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餐饮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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