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10月12日)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工总〔2019〕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打造一支“离不开、信得过、留得住、管得好、转得活”的专业化、职业化队伍,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于加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总工发(2016)3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是指在各级总工会核定编制之外,工会通过公开招考聘用、购买工会系统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等方式使用的具备社工专业素质能力、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是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县级总工会可按照有利于加强与创新社会治理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管理的原则,孵化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 通过工会经费直接购买其服务的方式,建设本区域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实行此方式的市、县总工会应制订相应人员招聘考录、管理使用、薪酬体系和工会经驟购买服务的细则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四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原则上由市、县级总工会统筹配置,主要在镇(街道)、村(社区)、园区、行业等工会组织岗 位上安排使用,市、县级总工会机关及其产业工会在编人员严重不足的,也可适当配置。未经工会组织同意,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第五条 全省工会根据社会化招聘、合同化管理、专业化培训、职业化发展、管理与使用共同负责等原则,加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的建设。
(一)省总工会主要负责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政策制度、 职位设置、职业发展等顶层设计与原则规定,统筹推进队伍的整体建设与协调发展。
(二)市级总工会主要负责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岗位配置(含员额核定)
招聘录用、薪酬体系、绩效考核、教育培训、职位设置、职业发展等政策制度的具体设计、细化方案、组织实施和统一指导或管理。
市级总工会如根据本地实际,有不同顶层设计与政策规定者,应报省总工会备案。
(三)县级总工会(及有条件的镇级总工会)按市总工会规划要求,主要负责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招聘录用、薪酬标准、教育培训、使用考核等制度的具体落实和日常安排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考核录用
第六条 各地原则上按照每3000至5000名会员或30至50 家基层工会(企业、劳动力聚集地区基数可适当扩大,具体由市级总工会规划核定)配备1名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比例,规划岗位,确定数量。
第七条 各级工会要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作风过硬、心系职工、来源广泛、结构合理的要求选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品行素养;
(二)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四)热爱群众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群众工作能力。
同等情况下,中共党员、相关专业(社会工作、劳动关系、 法律等)毕业、从事过工会工作或有企业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取得与工会工作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人选可优先录取。熟悉劳动和工会法律法规、有丰富群众工作经验的基层工会工作者或来自企业生产一线的工会积极分子、职工服务志愿者,可适当放宽学历、年龄要求。
第八条 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实行逢进必考、逢进必审制度,一般应经过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公示、考察、政审、试用、备案、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招聘录用工作由市、县级总工会组织实施,省总工会逐步建立考试题库制度。
逐步建立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市级或省级统招统考统用制度,被市县总工会招聘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可在本市县所属的各镇(街道)、村(社区)、园区、行业工会等免试转岗任职。
第九条 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应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首次聘用期限为1-3年。
第三章 薪酬体系与福利待遇
第十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岗位)工资、 绩效(奖励)工资和津贴补贴等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主要根据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参照学历、工会资历、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职位等评定,设员级、初级、中级、高级等岗位等级,各等级可
视情况分为不同档次。
(二)绩效工资主要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等内容,考核结果可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津贴补贴主要根据各级政府与地方总工会有关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可包括政策牲津补贴(全总、省总统一下发)、职业资格等级津补贴、工作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高温津贴)等。
第十一条 市、县级总工会负责制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具体薪酬标准,薪酬标准参照当地政府雇员平均工资水平,一般不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80%,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城镇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建立不低于物价上涨指数的正常工资增长机制。
第十二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薪酬来源,由全总,省、市、县、镇级工会等共同筹措解决,有条件的可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单位支持。市、县级总工会机关及其产业工会使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全总、省总不予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并依法享受休息休假、体检、职业培训等权利。
第四章 教育培训与专业培养
第十四条 省总工会构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教育培训体系,逐步建成以广东省总工会干部学校为引领、相关省内高校为依托、 各市县级工会培训机构为基本阵地、互联网在线学习为有益补充的教育培训网络,编制专业培训大纲和教材。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工会应制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培训规划与制度,列入年度培训计划,采取线下培训、网络培训、实习、 挂职等多种形式,分层分类实施培训。
第十六条 建立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岗位培训证书制度,把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参加上岗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岗位轮训及专题培训等情况,作为从业上岗、定级定职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劳动关系协调、心理咨询、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等与工会工作相关的国家职业水平、职业资格证书等专业技术等级考试和学历提升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学费补贴。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要推动落实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纳入国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体系建设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范围,职级体系按国家或省人社部门、民政部门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人员管理与评价激励
第十九条 建立全省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人才管理数据库,实行实名动态管理,把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招聘使用、薪酬管理、绩效考核、教育培训、职位设置、职业发展等统一纳入全省工会干部数据库平台,构建各级总工会共同管理监督的格局。
第二十条 市、县级总工会负责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年度考核、专项考核等事项,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明确考核项目,量化考核内容,公开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作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资待遇、续聘解聘、奖惩晋升、推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岀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等次的;
(三)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可作为村(社区)工会、市级以下(含)园区工会和行业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候选人,其中优秀者可推荐为镇(街道)工会、省级以上(含)园区工会副主席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政治素质高、工作业绩突出、职工群众认可的优秀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可优先向党组织推荐作为党员培养发展对象,或推荐参评各级“优秀工会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推荐选拔进各级地方工会委员会、常委会和工会代表大会,特别优秀者可推荐参选地方党代会、人代会代表和政协委员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工会在招录和选拔工作人员时,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或选用。同时,作为重点对象择优向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推荐挂、兼职人员或按规定程序选用为专职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各市级总工会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